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72號
原 告 陳艷花
被 告 天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以裁
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
4 月11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
可稽。
惟原告
逾期
迄今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
足稽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