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
勞訴字第98號
原 告 徐芳星
訴訟
代理人 黃泓勝
律師
被 告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訓雲
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
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(原名:何豐行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
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
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