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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  告 徐芳星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  告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訓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(原名:何豐行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 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