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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  告 徐芳星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  告 中榮電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訓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 人 詹立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