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
聲請人 即
承當訴訟人 榮善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善
訴訟代理人 蘇 芃
律師
余淑杏律師
原 告 尚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志名
訴訟代理人 徐瑛宜
被 告 高秀月
劉意珍
訴訟代理人 柯金華
蘇 芃律師
余淑杏律師
被 告 張德龍
柳振皓即劉振皓
柳權恩
羅燦恒
訴訟代理人 羅揚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
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聲請
代被告劉意珍承當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劉意珍承當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繫屬中為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
第三人,於
訴訟無影響。但第三人如經
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
訴訟。前項但書情形,僅
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
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
4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本件被告劉意珍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
將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0巷0 弄00號建物及
其座落基地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一併
贈與給聲
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,並於同年11月15日完成
所有權移轉
登記。準此,本件
上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以變更為聲請
人公司,
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由聲請人公司承當訴訟等
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經其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
00巷0 弄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
○○○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
5 至6 頁),故本件就此部分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
中已移轉於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,為妥
適進行審判與儘
速集中審理,本院認由聲請人承當訴訟,審理結果應更能直
接解決紛爭,故認聲請人所為聲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