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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聲請人 即 承當訴訟人 榮善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善 訴訟代理人 蘇 芃律師       余淑杏律師 原   告 尚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名 訴訟代理人 徐瑛宜 被   告 高秀月       劉意珍 訴訟代理人 柯金華       蘇 芃律師       余淑杏律師 被   告 張德龍       柳振皓即劉振皓       柳權恩       羅燦恒 訴訟代理人 羅揚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聲請 代被告劉意珍承當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代被告劉意珍承當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 訴訟無影響。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。前項但書情形,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被告劉意珍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 將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0巷0 弄00號建物及 其座落基地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一併贈與給聲 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,並於同年11月1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。準此,本件上開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以變更為聲請 人公司,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由聲請人公司承當訴訟等 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經其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 00巷0 弄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○○○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 5 至6 頁),故本件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 中已移轉於聲請人榮善投資有限公司,為妥適進行審判與儘 速集中審理,本院認由聲請人承當訴訟,審理結果應更能直 接解決紛爭,故認聲請人所為聲請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