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
原 告 尚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志名
訴訟代理人 徐瑛宜
被 告 高秀月
榮善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善
訴訟代理人 蘇 芃
律師
余淑杏律師
被 告 張德龍
柳振皓即劉振皓
柳權恩
羅燦恒
訴訟代理人 羅揚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
言
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
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請
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五日內將
聲請調查證據狀提出於本院
(
繕本依
對造人數逕寄對造)。
三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
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