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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  告 尚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名 訴訟代理人 徐瑛宜 被   告 高秀月       榮善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善 訴訟代理人 蘇 芃律師       余淑杏律師 被   告 張德龍       柳振皓即劉振皓       柳權恩       羅燦恒 訴訟代理人 羅揚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五日內將聲請調查證據狀提出於本院 (繕本依對造人數逕寄對造)。 三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