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
債 權 人 宜誠君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覃國英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愛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管理委員會向
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
主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表明愛威國際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提出其
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
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