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
債 權 人 宜誠君悅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覃國英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愛威國際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管
理委員會向
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
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,亦未表明愛威國際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
理人為何人?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
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4 日送達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
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