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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宜誠君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覃國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愛威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  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管 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 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,亦未表明愛威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?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4 日送達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 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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