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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 債 權 人 中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悅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紅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.....)。 二、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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