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
債 權 人 中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悅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邱紅禎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.....)。
二、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