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
債 權 人 世界公民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越尋
債 務 人 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朝順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
)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吳朝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貳仟
伍佰參拾肆元,及其中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
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其中參拾萬貳仟陸佰柒拾
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前二項請求給付,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,於
其給付範圍內,另一債務人
免除給付之義務。
五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