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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9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債 權 人 世界公民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越尋 債 務 人 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朝順 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   )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吳朝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貳仟   伍佰參拾肆元,及其中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   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及其中參拾萬貳仟陸佰柒拾  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四、前二項請求給付,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,於   其給付範圍內,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。 五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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