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5號
債 權 人 杜俊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千菘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支付命令「
聲請狀」
繕本二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