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
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
法定
代理人 洪維爵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泓昇營造有限公司、葉晉良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提出債權人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,或更正債權人為「台灣水
泥股份有限公司」並更正
聲請狀之大小章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