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
債 權 人 川前事務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時彥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聲請人即債權人川前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請於
聲請狀補蓋
章。
二、提出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
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