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7號
債 權 人 益昌瑞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明毅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范陽福即穀豐商行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
他足以證明得向范陽福即穀豐商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。經
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
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范陽福即穀豐商行請求給付之釋明文
件影本(如訂購單、請款單、發票等),該裁定已於107 年
6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
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