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
債 權 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嘉恩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虹豎幼兒學校、吳勻姿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( 含最新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、組織
型態類型為獨資或合夥)
二、其他足以釋明
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( 如已開立之統
一發票、經債務人簽署之契約、請款單等)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