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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4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債 權 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虹豎幼兒學校、吳勻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( 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、組織   型態類型為獨資或合夥) 二、其他足以釋明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( 如已開立之統   一發票、經債務人簽署之契約、請款單等)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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