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1號
債 權 人 立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廣德
債 務 人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壬癸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富田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
仟捌佰伍拾萬元,及如
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到
期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李壬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仟捌佰伍拾
萬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四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
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