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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 債 權 人 協葳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百晨科技有限公司、黃鈴財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表明是否對債務人黃鈴財請求,如是請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   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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