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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 債 權 人 協葳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百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 債 務 人 黃鈴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百晨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   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賠償  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 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鈴財發給支   付命令,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黃鈴財之釋明文件,尚   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,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鈴財部分之聲請   ,依前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   78條,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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