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
債 權 人 冠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育民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依
據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。
惟債權人
未提出
退票理由單,經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
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9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
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