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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 債 權 人 黃秀鳳即宏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 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 其於補正陳報狀中所提出,對於債務人債權之依據不符所請 (六紙發票之買受人均非本件債務人) 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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