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
債 權 人 黃秀鳳即宏文工程行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
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惟
其於補正
陳報狀中所提出,對於債務人債權之依據不符所請
(六紙發票之買受人均
非本件債務人) ,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
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