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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55號 債 權 人 隆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請聲請人即債權人隆楊企業有限公司提出法定代理人為     錢文智之證明文件影本,否則請更正法定代理人為楊漪     峰,併於聲請狀補蓋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。   二、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     釋明文件影本(如簽收單、發票、收據等)。   三、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,請表明請求利率     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(若無,得以支付命令送達     之翌日起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;如不     請求利息,請表明不請求利息)。   四、請提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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