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
債 權 人 吉優特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書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。
三、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