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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3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37號 債 權 人 吉優特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。 三、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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