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
債 務 人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侯玉停
○ 00號
債 務 人 廖進萬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
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
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
對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
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侯玉停、廖進萬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