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
債 務 人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侯玉停
○ 00號
債 務 人 廖進萬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
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
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
對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
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侯玉停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對
債務人廖進萬聲請支付命令,
經查債務人廖進萬於民國106
年4 月25日死亡,已無實體法上
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
事人能力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
,依
前揭法條規定,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