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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玉停 ○           00號 債 務 人 廖進萬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   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   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   對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   債務人侯玉停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 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對   債務人廖進萬聲請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廖進萬於民國106   年4 月25日死亡,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   事人能力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  ,依前揭法條規定,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   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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