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9號
債 權 人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盈嘉
非訟代理人 林邦棟
相 對 人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
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肆角
參分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
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