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
債 權 人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靜琪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(請表明欲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、利
息起算日、利率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及
其
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