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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9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債 權 人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(請表明欲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、利   息起算日、利率)。 二、提出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及   其法定代理人簡唯儂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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