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
債 權 人 富台欣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伊婷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台端每月營
收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對於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證明文件,
該裁定已於107 年2 月5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
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