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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87號 債 權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奇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 二、提出奇拍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  本(記事勿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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