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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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