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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新力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暐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。 二、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勿省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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