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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8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債 權 人 千瑞物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,請自支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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