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
債 權 人 千瑞物業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璧鴻
債 務 人 新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堅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參仟壹佰參拾肆
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
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表示自
存證信函送達
翌日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率計算,
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存證信函回
執之釋明文件,仍不促證明債務人是否收受該文件,尚難逕
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
系爭款項,
自屬無據,此部
分之聲請
於法不合,
爰依前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
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