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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其為債務人所 承包之工程趕工,為此請求給付工程款。經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估價單、完工照片等件,皆未記載系爭工程為債務人所承 包,尚難以債權人片面之表示,即逕認其係為債務人趕工而 得請求工程款。又債權人雖提出催告之律師函暨其回執,惟 律師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委託製作及寄發,依法僅有催 告之效力,而該律師函所載之原因事實,尚無從以該律師函 自證之。準此,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承包系爭工程並委由 債權人代為趕工之釋明文件,則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 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工程款項,故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不合,爰依上開規定,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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