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號
債 權 人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義翔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其為債務人所
承包之工程趕工,為此請求給付工程款。
經查債權人所提出
之估價單、完工照片等件,皆未記載
系爭工程為債務人所承
包,尚難以債權人片面之表示,即逕認其係為債務人趕工而
得請求工程款。又債權人雖提出催告之
律師函
暨其回執,
惟
律師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委託製作及寄發,依法僅有催
告之效力,而該律師函
所載之原因事實,尚無從以該律師函
自證之。準此,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承包系爭工程並委由
債權人代為趕工之釋明文件,則自
難認債權人已盡其
法律上
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工程款項,故債權人
之聲請
於法不合,
爰依
上開規定,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