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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5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訟代理人 蔡忠憲 債 務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栯翃(原名:張惠琅) 人 債 務 人 張惠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參   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 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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