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
債 權 人 華懋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慶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紅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
相對人最新之公司(變更)登記表,及
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並表明其法定
代理人之姓名、地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