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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全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秀燕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傑國際聯合建築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向債務人張 惠鈴請求之法律依據及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已 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 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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