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58號
債 權 人 達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璨如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竹誠羽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竹城羽田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管理委
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竹城羽田社區管理委員會之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