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5號
債 權 人 宏森鋼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侑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衣治凡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