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
債 權 人 新翱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裕煒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莊森、阮錦鴛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
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請求債務人阮錦鴛連帶負責之依據(依
民法第756 條之
2 第一項之規定,人事保證之須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其他方
法受償時始須負責)。
二、陳報
本件損害發生之際,債務人莊森當年可得之
報酬總額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