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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 債 權 人 新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森、阮錦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請求債務人阮錦鴛連帶負責之依據(依民法第756 條之   2 第一項之規定,人事保證之須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其他方   法受償時始須負責)。 二、陳報本件損害發生之際,債務人莊森當年可得之報酬總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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