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凡
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勿省略)。經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
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8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