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8號
債 權 人 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耀仁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、王藝芝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補正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文件(
經查,通訊軟體
通訊紀錄以及銷貨單上的簽收姓名均為陳建倫,公司名稱為
立裕衛浴材料行,
而非債務人) 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