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
債 權 人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表明債權人、債務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。
二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公司之蓋章,故請債權人於本
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
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三、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