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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 債 權 人 傑森玻璃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施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恩邦營造有限公司、謝美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釋明債務人謝美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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