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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9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債 權 人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國益、朱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提出債務人朱秀英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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