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56號
債 權 人 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森榮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10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台
幣500 元、表明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姓名、地址、提出債務人寶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7
年10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聲請人僅於同年
10月23日具狀表示該公司負責人暫缺等語,惟仍未依命補正
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