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42號
債 權 人 允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宏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
清算人及提出函文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