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榮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達冠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
第三人王仁傑於民國107 年2 月間
迄今仍任職債務人之
釋明文件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達冠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
其
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