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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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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 債 權 人 宇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美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民國107 年10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,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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