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元凱金屬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
2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
第三人
張宇宏確實有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釋明資料,該裁定已
於107 年2 月9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
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