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
債 權 人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正崇
債 務 人 羅育橙
債 務 人 許志民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羅育橙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捌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月利率百分之一
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二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
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
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
本件債權
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志民發支付命令部分,
經查,
上開債務人
之
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
附卷
可稽;質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許志民之送達方式
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
前揭規定,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
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