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51號
債 權 人 林賢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佳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務人(是否對債務人佳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
理人黃原勇為請求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佳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
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少略)。
三、請撤回
聲請狀第二項之請求(支付命令程序僅得為給付金錢
之請求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